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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開放大陸書刊進口的看法                石文傑

本人任教於國民中學,在白色恐怖時期常撰文抨擊國民黨政府不當的書禁政策(以史為鑑為筆名編著《禁》一書,1973台北四季出版社),平日也十分關切兩岸如何和平相處?及如何促進兩岸學術文化交流?特針對政府當局目前處理進口大陸書刊之作法,表達個人看法:

1.      我十分懷念並肯定鄭南榕先生當年為爭取言論自由100%之主張,基於對言論思想自由的堅持,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7條及根據該條所訂定的行政命令《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許可辦法》根本是違憲惡法,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更遑論合情,已經嚴重戕害思想言論自由、資訊的自由流通及學術的充分發展,更嚴重侵害基本人權,不但貽笑國際,還嚴重傷害國家形象,特嚴正呼籲立法院立即斷然予以廢止!並嚴肅思考和檢討《出版法》廢止後新聞局之存廢。

2.      我堅決反對「事前審查辦法」,因那是法西斯極權主義的思想箝制遺毒,與自由開放的台灣社會根本不相容,給人回到白色恐怖時期的錯覺。也與《中華民國憲法》保障的言論講學自由嚴重牴觸,更與《美國憲法》增修條款第一條,規定國會不得制定法律限制人民言論出版自由之原則嚴重衝突(AMENDMENT  1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of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or of the press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新聞局完全無權限制和剝奪人民知的權利,干預、審查或核准人民流通各種資訊的自由,何況管制得了出版物卻根本管制不了網路資訊的暢通便捷,新聞局見樹不見林,明足以查秋毫,卻不見輿薪,徒然貽笑大方,簡直雙重標準。

3.      由於直接閱讀大陸簡體字的人口所佔比例甚小,所涉及智慧財產權及版權糾葛十分輕微,兩種字體的閱讀人口完全可以區隔開來,根本毋須過慮。何況涉及人民間的民法侵權行為,完全屬司法機關權責,新聞局無需越俎代庖!甚或拿雞毛蒜皮之事轉移焦點,藉以做為箝制基本人權的擋箭牌。

4.      近年來大陸實施改革開放,對各種資訊掌握亦相當迅速全面,翻譯事業十分發達,歷史經典的整理用力頗深,各類出版品如雨後春筍,尤其對於各先進國科技資訊及經典書籍的接收與迻譯,不遺餘力。台灣學者佔盡同文同種之便利,若善加運用其翻譯及研究成果,對提昇學術水平甚有助益。吾人積極努力吸取彼岸既有之成果都唯恐不及,豈能閉關自守,自我鎖國?全面開放大陸書籍進口,必能加速和提振台灣知識經濟之效果,進而厚實國力,提昇國際競爭力!

5.      以前白色恐怖時期國民黨依《戒嚴法》第11條第1款訂定《台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管制辦法》擴大延伸權限,大肆查禁書刊箝制言論;今天民進黨執政,亦東施效頻,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7條訂定的《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許可辦法》行政命令,根本是一丘之貉,如出一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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