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開放大陸書刊進口的看法 石文傑
本人任教於國民中學,在白色恐怖時期常撰文抨擊國民黨政府不當的書禁政策(以史為鑑為筆名編著《禁》一書,1973台北四季出版社),平日也十分關切兩岸如何和平相處?及如何促進兩岸學術文化交流?特針對政府當局目前處理進口大陸書刊之作法,表達個人看法:
1. 我十分懷念並肯定鄭南榕先生當年為爭取言論自由100%之主張,基於對言論思想自由的堅持,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7條及根據該條所訂定的行政命令《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許可辦法》根本是違憲惡法,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更遑論合情,已經嚴重戕害思想言論自由、資訊的自由流通及學術的充分發展,更嚴重侵害基本人權,不但貽笑國際,還嚴重傷害國家形象,特嚴正呼籲立法院立即斷然予以廢止!並嚴肅思考和檢討《出版法》廢止後新聞局之存廢。
2. 我堅決反對「事前審查辦法」,因那是法西斯極權主義的思想箝制遺毒,與自由開放的台灣社會根本不相容,給人回到白色恐怖時期的錯覺。也與《中華民國憲法》保障的言論講學自由嚴重牴觸,更與《美國憲法》增修條款第一條,規定國會不得制定法律限制人民言論出版自由之原則嚴重衝突(AMENDMENT 1: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of;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or of the press;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新聞局完全無權限制和剝奪人民知的權利,干預、審查或核准人民流通各種資訊的自由,何況管制得了出版物卻根本管制不了網路資訊的暢通便捷,新聞局見樹不見林,明足以查秋毫,卻不見輿薪,徒然貽笑大方,簡直雙重標準。
3. 由於直接閱讀大陸簡體字的人口所佔比例甚小,所涉及智慧財產權及版權糾葛十分輕微,兩種字體的閱讀人口完全可以區隔開來,根本毋須過慮。何況涉及人民間的民法侵權行為,完全屬司法機關權責,新聞局無需越俎代庖!甚或拿雞毛蒜皮之事轉移焦點,藉以做為箝制基本人權的擋箭牌。
4. 近年來大陸實施改革開放,對各種資訊掌握亦相當迅速全面,翻譯事業十分發達,歷史經典的整理用力頗深,各類出版品如雨後春筍,尤其對於各先進國科技資訊及經典書籍的接收與迻譯,不遺餘力。台灣學者佔盡同文同種之便利,若善加運用其翻譯及研究成果,對提昇學術水平甚有助益。吾人積極努力吸取彼岸既有之成果都唯恐不及,豈能閉關自守,自我鎖國?全面開放大陸書籍進口,必能加速和提振台灣知識經濟之效果,進而厚實國力,提昇國際競爭力!
5. 以前白色恐怖時期國民黨依《戒嚴法》第11條第1款訂定《台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管制辦法》擴大延伸權限,大肆查禁書刊箝制言論;今天民進黨執政,亦東施效頻,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7條訂定的《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許可辦法》行政命令,根本是一丘之貉,如出一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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